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1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韋毅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48,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2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12,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