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1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李振傑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0400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420共計2張82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賴俊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