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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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97號原告 徐德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瑞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以書面致歉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元(計算式:6,50
0元+3,000元=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郭如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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