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告津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吟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肆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