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12號原告 何志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陞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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