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7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723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駁回更正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