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又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8條分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並同時聲請保全處分,惟聲請人上開更生之聲請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14日裁定准許在案,揆諸上揭說明,其保全聲請自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富喆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