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亞洲太藝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6年
度板簡字第2180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亞洲太藝傳播
有限公司及甲○○○連帶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調閱前述卷
審查後,認應由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100元及登報費500元,合計2,600元,爰
確定其金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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