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訴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戊○○、庚○○、壬○、癸○○、己○○、辛○○、丁○○及甲○○間,因本院民國98年度勞訴字第50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9,449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