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陳敬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被告 陳敬平
陳敬斌 陳敬盈 白慶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自字第1號、第2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陳敬平、陳敬斌、陳敬盈、白慶聰於本院99年度自字第1號、第21號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及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黃國益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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