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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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聲請人宸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若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