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11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宛靜 律師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香柰兒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鏗思 ROBER.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
黃郁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