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原告 賀定貝
賀家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被告 賀寶島
賀 廖雪霞 賀宜幸 李禾椲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0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16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鄭舜元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