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善修 訴訟代理人 詹珠妹
徐慧齡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姜智浩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二、三、四、六項關於「 姜志浩 」之姓名記載,應更正為「姜智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范明達
法官黃珮禎法官張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