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
原告 謝佳真 被告 詹世凉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刑事案號: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96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宜民書記官陳琬婷通譯林純玉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謝佳真被告詹世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萬元整,於113年8月5日24時以前,匯入原告如附件所示帳戶。
二、兩造其餘之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謝佳真被告詹世凉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陳琬婷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琬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