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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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原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晉揚 選任辯護人 林富豪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晉揚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捌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晉揚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112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8月3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