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
卉圃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80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