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乙○○
13號被告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5年5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5月16日以95年度補字第8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95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猶未依限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佐,依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兆翔
法官簡芳潔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