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公訴人以被告另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亦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而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857號),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