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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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О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正字第七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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