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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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九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偽造署押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竊盜罪宣告緩刑二年部分業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號裁定撤銷)。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