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大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一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九一六號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叁佰伍拾貳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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