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執行竟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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