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64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102年8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以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下稱智財局)未當庭認罪,追加請求被告智財局、 王美花 、 陳清泉 給付新臺幣50萬之50萬次方元,因原告未表明請求權基礎,且經本院以工程計算機計算為無限大之金額,致本院無從命原告補繳追加之訴之裁判費,爰於同日裁定命原告具體指明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權基礎,核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開規定,不得抗告,原告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顯有誤會,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家淳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