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一三號)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復於簡式審判程序當庭言詞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勝豐 係位於臺中縣○○鄉○○路三八之三號國峰光碟店之負責人。明知未經得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市影片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之同意或授權,竟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於不詳之時間在上址擅自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光碟,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起至十一月間將其所重製如附表一之光碟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十元之代價出租與不特定人。嗣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許,於上址當場查獲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及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市影片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行認罪協商程序。
三、理由
(一)證據:
1、被告甲○○於偵查、本院準備、審理時之自白及認罪之陳述。
2、告訴代理人中華民國財團法人乙○○○○著作保護基金會調查專員 袁仁國 於警詢指述明確。
3、被告甲○○侵害著作權之影片目錄、被侵害影片著作權證明文件等資料附卷可資佐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按被告甲○○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通過,於同年七月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二二七○○號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十一日生效,另著作權法又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五八五九一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三日施行。核被告所為於適用修正前即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著作權法,應成立該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其內容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之著作權法,被告所為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年第三項、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又被告依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則應論以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是認應以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規定亦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當應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應依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定,沒收之。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一)被告甲○○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參,其係初犯,犯後直承犯行無誤,態度良好,頗有悔意,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經協商合意認前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同意予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二)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六、附記事項:無。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二、四、六、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附論罪科刑法條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中文片名│權利人│數量│├───┼───────────┼──────────────┼─────┤│1│星際寶貝│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2│索拉力星│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公司│2│├───┼───────────┼──────────────┼─────┤│3│X戰警2│同右│2│├───┼───────────┼──────────────┼─────┤│4│愛情趴趴走│同右│2│├───┼───────────┼──────────────┼─────┤│5│綠巨人 浩克 │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4│├───┼───────────┼──────────────┼─────┤│6│飆風再起│同右│6│├───┼───────────┼──────────────┼─────┤│7│王牌天神│同右│2│├───┼───────────┼──────────────┼─────┤│8│美國派│同右│2│├───┼───────────┼──────────────┼─────┤│9│絕地戰警│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4│├───┼───────────┼──────────────┼─────┤│10│霹靂嬌娃│同右│2│├───┼───────────┼──────────────┼─────┤│11│抓狂管訓班│同右│2│├───┼───────────┼──────────────┼─────┤│12│街頭霸王│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2│├───┼───────────┼──────────────┼─────┤│13│單刀直入│同右│4│├───┼───────────┼──────────────┼─────┤│14│金法尤物│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8│├───┼───────────┼──────────────┼─────┤│15│古墓奇兵│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