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六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3年12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3年度催字第171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天民┌─────────────────────────────────────┐│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3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邱宗富國泰世華銀行延平│93年11月30日│10,900元│AM0000000│││││分行│││││├─┼────┼────────┼──────┼─────┼─────┼──┤│2│ 洪玉環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11月30日│13,700元│0000000│││││楊梅分行│││││├─┼────┼────────┼──────┼─────┼─────┼──┤│3│ 張金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11月30日│3,600元│0000000│││││中壢分行│││││├─┼────┼────────┼──────┼─────┼─────┼──┤│4│ 陳奕錚桃園信用合作社南│93年11月30日│4,350元│D0000000│││││華分社│││││├─┼────┼────────┼──────┼─────┼─────┼──┤│5│ 張銘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3年11月30日│1,900元│AM0000000│││││延平分行│││││├─┼────┼────────┼──────┼─────┼─────┼──┤│6│ 彭琬茱 │國泰世華銀行延平│93年11月30日│1,538元│AM0000000│││││分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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