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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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5號原告 陳聰周 被告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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