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原交簡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堂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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