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王世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玉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0,500元(土地公告現值620,800元+房屋現值389,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