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如鴻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姝祁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婁秀珍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24,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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