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8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哲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育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