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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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美華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美華自民國壹佰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葉美華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於警方進行搜索前即頻繁更換居住處所,顯見其有逃亡之虞;另其自96年11月間起至99年9月止多次詐取被害人之投資款甚鉅,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
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0年4月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完畢評議後認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7月
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鄭瑋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