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69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強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萬3603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