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易字第132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睿建

選任辯護人陳佳煒律師

宋冠儀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蔡睿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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