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52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李宜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麗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麗香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係設於高雄○○○○○○○○,此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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