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埔里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五六號,聲請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僅以與告訴人業已和解而無犯罪故意,請求改判無罪,為其上訴之理由,既非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劉敏芳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