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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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驗餘淨重伍點肆貳公克,包裝重零點玖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二小包(聲請人誤繕為一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送驗白粉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五.四二公克(包裝重○.九四公克),有該局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九○)陸(一)字第九○一六三一三七號(聲請人誤繕為: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九○)陸(一)字第九○一六六五四八號)鑑定通知書一紙足憑,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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