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乙○○
甲○○丁○○戊○○丙○○右二人法定代理人辛○○被告庚○○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
子○○被告潘壬○○
癸○○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廖健男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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