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祥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7327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祥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藍祥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各該犯行係在同一年所犯罪質雷同之相同罪名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附表:受刑人藍祥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08月15日│106年07月19日、106年│106年07月24日、106年││││07月19日、106年07月│07月28日、106年07月││││24日、106年08月15日│28日││││、106年0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485號│第3421號等│第3421號等│├───┬────┼──────────┼──────────┼──────────┤││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08號│107年度訴字第277號│107年度訴字第2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27日│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08號│107年度訴字第277號│107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判決│109年02月25日│109年03月21日│109年03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第3260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07月10日│106年07月11日│106年07月11日││││106年07月11日│106年0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96號│第2596號│第259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4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4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4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4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45號││判決├────┼──────────┼──────────┼──────────┤││判決│109年02月25日│109年02月25日│109年02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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