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4日所為之押票裁定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年齡欄內關於「00年0月00日出生」之記載,應更正為「00年0月00日出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押票裁定原本年齡欄內關於被告之出生日期「74年7月24日」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74年7月27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葉文博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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