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60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告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
參加人江廈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合佳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乙○○」記載,應更正為「陳合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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