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仲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仲訴字第16號上訴人巨展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仲訴字第16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伍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