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
張賜龍 律師 陳靜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7月9日執行羈押(卷證於同日送至本院),至99年10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99年9月24日訊問時,被告雖稱其為家中長子,已計劃與女友結婚,然因本案遭羈押迄今已逾一年,且罹患肝臟疾病,需至醫院治療等語。
三、然查,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之重刑,本院並已駁回上訴,被告既經判處重刑,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搭乘同案被告甲○○所駕之小客車在丁丁藥局原欲躲避員警查緝等情,有查緝警員吳易霖所證稱,我們出示證件仍未停車,我到副駕駛座旁開一槍擊破該車輪胎等語可佐(原審卷171頁)。況再參酌同案被告甲○○為警查獲當日在拘留所內以私自攜帶之手機與第三人聯絡時,一再向第三人提到:「我都擔起來了」、「兩個人都不承認,我就擔起來了」等語(原審卷161頁),益見被告極欲卸責以逃避本案相關刑責之追訴等情,至為灼然。依客觀事實,自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又被告罹患肝纖維化、脂肪肝、慢性B型肝炎等情,雖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明書可佐(原審卷22頁)。然經原審函詢結果,台灣高雄看守所亦檢附聲請人在所內之看診紀錄函覆稱被告生命徵象穩定,已安排於所內門診追蹤,如有不適,該所定予妥適醫療照護等語(原審卷38、39頁)。至於被告另稱至其所稱為家中長子,原擬與交往多年之女友結婚等事項,與被告應否羈押並無關聯。從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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