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鼎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長志 送達代收人 黃晴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7,2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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