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郭叔閔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被告 張明珠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簡字第148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卓育璇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