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64號聲請人 張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 張謝秀英 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陳報欲如何協議分割不動產之相關書面契約、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 謝成雄 同意書,並敘明其與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親疏及其適任之理由。
二、受監護宣告人張謝秀英最近親屬同意由謝成雄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