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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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3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一)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就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二百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零八百元。
(三)以上(一)、(二)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三千八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