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起訴後業於96年2月21日死亡,此有 馬偕 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一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