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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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2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忠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甲○○以上當事人因95年度訴字第2322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