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19號原告乙○○???????????號2樓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甲○○(NGUYEN-THI-HUE)之國外(越南)確實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居所為:台北縣板橋市
縣○○道三段三十三巷六弄十五號二樓,惟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被告之入出境紀錄,發現被告已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出境,此後即未再入境,是原告所陳報之被告住居所即非確實,致無法送達文書,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甲○○(NGUYEN-THI-HUE)之國外(越南)之確實住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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